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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2-06-06 17:41
来源: 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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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确保土地储备、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行政区域内配合土地储备或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第三条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公安、财政、审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全市土地供应文勘前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文勘前置实施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可能存在地下文物埋藏的土地,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涉及区域;

(四)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储备土地或建设工程用地;

(五)其他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区域。

第五条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具有团体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单独或联合具有考古职能的单位、队伍承担,考古发掘工作统一由具有团体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年度土地征收、储备、出让计划,通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制订年度考古调查、勘探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各类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某一特定范围区域成片开发土地,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考古调查、勘探计划,开展集中考古调查、勘探或文物保护与考古区域评估,结果供土地征收储备和落户该区域的建设项目使用。

跨县区开发土地的考古调查、勘探或文物保护与区域评估工作由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应立即封锁现场,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报告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保考古发掘现场和文物安全。遇有重要发现的,须在2小时内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需进行考古发掘的,由原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委托考古发掘单位提出发掘计划,由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省文物局批准。

需实施原址或迁移保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保护工作。需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置换土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出让金;造成有关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项目相关单位委托开展考古勘探和必要的发掘清理工作前,项目场地应具备考古工作条件。

第十条考古机构在开展考古工作前,应与项目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须严格履行文物行政报批手续,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实行)》等相关规定,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考古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或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法律或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地下文物埋藏的土地,实行先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后征收储备出让(建设)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征收储备、出让或进行基本建设。

第十四条在土地储备或基本建设工程实施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将考古调查、勘探作为刚性要求,告知、督促有关单位向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地块的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第十五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对相关地块进行前期考古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未取得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意见前不得动土施工。

如相关地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土地储备或建设项目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须依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项目有关单位应坚持最小干预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依据审批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并作为独立章节编入设计方案。

如相关地块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提出申请单位与考古调查勘探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对考古调查、勘探开展质量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考古机构在市域内所有配合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勘探、发掘工作开展之前,须持相关资料在项目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考古机构和具有考古职能的单位、队伍在工作中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

第十八条涉及考古发掘面积调整、工作时间变更、重大考古发现等情况的,考古机构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配合基本建设工程考古项目未经备案,考古工作机构不得开展相应工作。考古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对工程项目出具审核意见,考古机构不得开展进一步考古工作。

第二十条市、县(区)文物行政执法部门或考古机构发现文物安全事故的,应依法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汉中市文物广电局、汉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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