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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
Hanzhong culture and Tourism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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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
2025-06-06 09:42
来源: 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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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1.检查经营许可证;2.检查娱乐经营许可证;3.检查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4.检查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5.检查娱乐场所经营情况;6.检查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着装、标志、经营时间等;7.检查警示标志等;8.检查游戏游艺设备等;9.检查备案情况。

日常检查计划次数+专项检查计划次数(不包含个案检查计划任务)总次数低风险不超过2次;中风险不超过6次;高风险不超过12次)

2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

1.检查演出活动;2.营业性演出资质监督检查;3.变更演出事项监督检查;3.营业性演出内容合法性监督检查;4.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性监督检查;5.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计划次数+专项检查计划次数(不包含个案检查计划任务)总次数低风险不超过2次;中风险不超过6次;高风险不超过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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