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10/2024-003081 | 发布时间: | 2024年05月31日 10:09 |
来 源: | 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 |
内容概述: | 对评价主体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线索,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简称“好差评”)是指评价主体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做出的评价。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评价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好差评”的评价范围包括我局提供政务服务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服务点、服务企业和公众的科室(包括但不限于审批)。
第四条 根据评价主体办事渠道,“好差评”分为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两种方式。现场评价是指评价主体通过办事窗口设置的“好差评”评价装置直接进行评价;非现场评价是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评价、扫码评价、短信评价、电话评价。
第五条 “好差评”实行实名制制度。各相关科室、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保护评价主体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主体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主体的评价行为。
第六条 “好差评”内容包括: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便民度,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等。评价内容分为评价等级和测评内容。评价等级分为五级,包括: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评价主体在接受服务后7日内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基本满意”。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数局”)转办的“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并1个工作日内转各相关科室和单位办理,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至市政数局。局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处置市政数局转办的“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对转办的“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应当在10日内进行整改。若在期限内无法整改,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整改期限。
第八条 局办公室及时反馈“好差评”考核结果。
第九条 加强对政务服务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作为机关各相关科室、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连续排名靠后的科室、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对评价主体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线索,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