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01/2023-00005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文旅局 | 来 源: | 西部网 |
有 效 性: | 发文时间: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03月01日 11:38 | |
内容概述: |
为规范陕西省秦岭地区农家乐的管理,实现农家乐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文化和旅游厅结合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秦岭地区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以及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范围内开办农家乐;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开办农家乐,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除此之外,还禁止利用农家乐进行房地产开发。
《办法》对农家乐的开办条件和经营管理提出了要求:农家乐经营者应依法取得有效证照,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不得非法砍伐林木作为燃料,应做到污水、废气达标排放,严禁违规排放。农家乐经营场所应在符合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下合理确定建筑风貌,无安全隐患,无乱搭乱建,应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照明、通风、消毒等设施设备。
《办法》明确,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农家乐相关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还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积极参与秦岭地区农家乐的监督工作,鼓励农家乐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维护的行业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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